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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交警违停执法异议

陈先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9月18日上午,我鄂DDP313车停在江津中路硚房康城旁一空场地围墙下,非人车行马路。此地未妨碍人车通行,此空地未划停车位、未显示禁停标志,却被交警贴违停罚单。对此有异议。

来信时间2019年09月24日 09:00 来信人陈先生

受理回复

市交管局:您好!经查询,鄂DDP313车辆无违停记录,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主、次干道停车位以外的车辆停放都属于违停。

回复部门市交管局 回复时间2019年09月25日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