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减证便民,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荆州市人社局、荆州银保监分局等五部门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荆州市村(居)出具证明事项取消清单,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上级取消证明事项目录,建立证明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加强证明互认共享,持续开展减证便民工作。各地各部门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公布本地本部门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不得设立证明事项;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核查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凡是已经设定的要坚决予以取消;凡是已经取消或未列入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再要求办事群众提供。
附件:1.荆州市人社局、荆州银保监分局等五部门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2.荆州市村(居)出具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2019年11月7日
附件1
荆州市人社局、荆州银保监分局等五部门
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取消理由 | 办事方式 | |
一、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7项) | |||||
1 | 举办者资格证明 | 技工学校办学资格审批 | 可通过其他证明材料查验 | 不再提交 | |
2 | 举办者资格证明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 | 可通过其他证明材料查验 | 不再提交 | |
3 | 学生就读技工院校的证明 | 荆州市技工院校毕业学生补办毕业证 | 可内部查验 | 政府部门内部 查验 | |
4 | 学历证书 | 职称评审 | 政府部门信息 共享 | 仅提供证书编号进行查验 | |
5 | 留学回国人员 证明 | 博士后、留学回国人员迁移落户 | 政府部门信息 共享 | 政府部门内部查验 | |
6 | 法定代表人证明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政府部门信息 共享 | 不再提交 | |
7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30平方米以上,门面或商业办公场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 | 事后监管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
8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房产证(3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要求门面或商业办公场所)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事后监管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
9 |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集体合同审查备案 | 政府部门信息 共享 | 政府部门内部查验 | |
10 | 事业单位性质 证明 |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核定 | 政府部门信息 共享 | 政府部门内部查验 | |
11 |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等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可内部查验 | 不再提交 | |
12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劳动能力鉴定 | 可内部查验 | 市直不再提交(县市区暂时保留) | |
13 | 居民身份证明或社会保障卡、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 工伤认定程序 确认 | 不再提交 | ||
14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证明 | 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申报 | 可在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查验 | 不再提交 | |
15 | 就业创业登记证 | 培训补贴申报 | 可内部查验 | 不再提交 | |
16 | 社会保障卡 | 可内部查验 | 不再提交 | ||
17 | 职业资格证书 | 可内部查验 | 不再提交 | ||
18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 政府部门信息 共享 | 不再提交 | |
19 | 税务登记证 | 不再提交 | |||
20 | 营业执照 | 不再提交 | |||
21 | 法人身份证明 | 不再提交 | |||
22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办理社会保险年审 | 政府部门信息 共享 | 不再提交 | |
23 | 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证明 | 非本地户籍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 无需提交 | 不再提交 | |
24 | 居住证明 | 不再提交 | |||
25 | 身份信息变更 证明 | 个人参保基础信息修改 | 政府部门信息 共享 | 不再提交 | |
26 | 常住人口证明 | 补办档案托管卡 | 无需提交 | 不再提交 | |
27 | 生活困难证明 | 养老保险中断缴费 | 无需提交 | 不再提交 | |
28 | 破产企业职工 证明 | 查询、登记个人缴费记录 | 无需提交 | 不再提交 | |
29 | 火化证明、死亡 证明 | 丧葬抚恤待遇计发 | 政府部门信息 共享 | 可通过政府部门查验的,不再提交;暂无法查验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 |
30 | 亲属关系证明 | 可承诺代替 | 申请人书面 承诺 | ||
31 |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经济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政府部门信息 共享 | 政府部门内部 查验 | |
32 | 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书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与退款 | 无需提交 | 不再提交 | |
33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款收据 | 可内部查验 | 不再提交 | ||
34 | 学历证扫描件 | 一、二、三、四、五级职业资格证书申报 | 考生在网上报名自行上传 | 不再提交 | |
35 | 证书原件扫描件 | 考生在网上报名自行上传 | 不再提交 | ||
36 | 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证明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政府部门信息 共享 | 政府部门网络 核验 | |
37 | 零就业家庭证明 | 政府部门信息 共享 | 政府部门网络 核验 | ||
38 | 失地证明 | 政府部门信息 共享 | 政府部门网络 核验 | ||
39 | 存档托管协议 | 办理档案调阅、档案转移和退休审批 | 可内部查验 | 政府部门网络 核验 | |
40 | 养老保险手册 | 办理退休审批 | 可内部查验 | 政府部门内部 查验 | |
41 | 政策规定的退休 证明 | 可内部查验 | 政府部门内部 查验 | ||
42 | 个人信息变更 证明 | 参保人员变更个人重要 信息 | 政府部门信息 共享 | 凭法定证照 办理 | |
43 | 合法受益人公证 文书 | 城镇参保职工死亡一次 性待遇计算及继承人资格 认定 | 政府部门信息 共享 | 凭法定证照 办理 | |
44 | 就业困难人员 认定证明 | 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 申报 | 可内部查验 | 政府部门网络 核验 | |
45 | 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 可内部查验 | 政府部门网络 核验 | |
46 | 灵活就业证明 | 灵活就业登记 | 可承诺代替 | 申请人书面 承诺 | |
47 | 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优抚等证明 |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报 | 政府部门信息 共享 | 政府部门网络 核验 | |
二、荆州银保监分局(10项) | |||||
48 | 职业变更的证明文件 | 职业变更 | 职业变更可免相关证明文件 | 不再提供 | |
49 | 气象证明 | 水淹车等索赔 | 简化理赔单证 | 不再提供 | |
50 | 临时牌照证明 | 新车未上正式牌照期间出险索赔 | 简化理赔单证 | 不再提供 | |
51 | 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 | 用于营运车辆索赔 | 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会议精神,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 | 不再提供 | |
52 | 保单上名字有误,需村(居)提供 证明 | 证明财产所有人,用于意外受伤理赔等 | 身份证代码代表了唯一性,无需其他佐证 | 身份证明 | |
53 | 契约-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关系证明 | 用于契约-反洗标准资料收集;以及身故办理理赔保全 业务 | 提供难度大 | 部门核查 | |
54 | 营业执照 | 团体投保人投保 | 可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 网络查验 | |
55 | 交通事故定责 证明 | 认定事故责任及赔偿比例 | 小额快赔案件可依据现场情况给予减免 | 不再提供 | |
56 | 意外伤害证明(人被狗咬、猫抓,骨折等) | 用于意外伤害保险理赔、 人社部门意外伤害确认 | 小额理赔可免 意外事故证明 | 不再提供 | |
57 | 工会证明,投保单位撤、并等情况的证明文件 | 因解散、合并、重组等原因申请团体保单投保人主体变更的,通过此项目实现,变更后的投保单位出具被保险人知悉投保人变更的证明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团体投保人变更的决议或相关工会证明,无法提供原投保单位印鉴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投保单位撤、并等情况的证明文件 | 部门核查 | ||
三、荆州市医疗保障局(7项) | |||||
58 | 执业证件 |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 | 自行设定 | 部门核查 | |
59 | 劳动合同、参保缴费凭证 |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 | 自行设定 | 部门核查 | |
60 | 上岗证书 |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 | 自行设定 | 部门核查 | |
61 | 劳动合同、参保缴费凭证 |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 | 自行设定 | 部门核查 | |
62 | 医保培训考核合格证明资料 |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 | 自行设定 | 部门核查 | |
63 | 医保培训考核合格证明资料 |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 | 自行设定 | 部门核查 | |
64 | 医疗诊断证明书 | 申请赔付 | 自行设定 | 部门核查 | |
四、荆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5项) | |||||
65 | 申请人身份 证明 | 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 | 自行设定 | 取消 | |
66 | 申请人身份 证明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 自行设定 | 取消 | |
67 | 申请人身份 证明 | 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许可 | 自行设定 | 取消 | |
68 | 申请人身份 证明 | 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许可 | 自行设定 | 取消 | |
69 | 申请人身份 证明 | 古树名木迁移、买卖和转让许可 | 自行设定 | 取消 | |
五、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项) | |||||
70 | 规划部门意见 | 用于办理中心城区征收居民住房、商业门店土地出让金和国有划拨年租金中涉及使用国有划拨地建设的私房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或转让房地产 | 机构改革后可内部查验 | 内部查验 |
附件2 | |||||
荆州市村(居)出具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 |||||
序号 | 证明材料 | 索要部门 | 证明用途 | 取消理由 | 办事方式 |
1 | 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产权无纠纷证明、非违法建筑证明,证明为非住宅,同意将此处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证明经营者或者租赁者房屋等用于经营场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采用村居委会开具相关房屋产权证明代替住所证明 | 省级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第3项(省政办发〔2019〕17号) | 部门主动核验 |
2 | 办理取保候审,需村(居)出具担保人收入证明 | 公安部门 | 证明有无固定收入 | 可通过部门核验 解决 | 部门主动核验 |
3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用工单位等 | 录用公务员、就业、政审等 | 村居无法证明 | 由公安机关向单位提供 |
4 | 遗失医疗机构预付款、押金票据,需村(居)出具遗失证明 | 医疗机构 | 用于退回预付款、押金 | 村居无法证明 | 不再提交 |
5 | 补办出生证明时,要求村(居)先开证明 | 医院 | 为遗失出生证人员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 可查找原始记录 | 按原证信息予以补发 |
6 | 到商业银行兑换残币时,需村(居)出具破损人民币“不是我人为损坏证明” | 商业银行 | 用于群众兑换残币 | 无需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 |
7 | 在交通理赔时,由于城镇和农村户口赔付标准不一致,需村(居)出具外来人员暂住证明 | 保险公司 | 用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 可查居住证 | 部门主动查验 |
8 | 意外伤害证明(人被狗咬、猫抓,骨折等),要求村(居)出具意外过程证明 | 保险公司、人社部门 | 用于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人社部门意外伤害确认 | 村居无法证明 | 部门主动查验或者告知承诺制 |
9 | 办理购车贷款时需要村(居)出具居民收入证明 | 商业银行 | 办理购车贷款,证明购车人有还贷能力 | 村居的证明无法规避贷款风险 | 部门主动查验 |
10 | 未就业证明 | 人社部门 | 证明未就业 | 村居无法证明 | 不再提交 |
11 | 婚育情况证明 | 司法行政、卫健、不动产登记、人社、保险、法院等部门 | 办理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奖励、准予终止妊娠证明等(婚育情况发生变化且情况复杂需出具此类证明);相关档案不全,协助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婚姻状况 | 村居无法证明 | 部门间核查 |
12 | 计划生育证明 | 人大、政协、人社等部门 |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综合评价,退休享受政策待遇 | 卫健部门出具证明更有权威性 | 部门间核查 |
13 | 婚姻关系情况证明、同属一个人证明 | 民政部门 | 办理结婚登记需未婚、单身、结婚证明 | 村居无法证明 | 部门间核查 |
14 | 农村分户证明,户口性质,实有人口,户主变更,户口迁入 | 公安部门 | 办理户口需村居出具相关信息证明 | 公安部门依法办理 | 不再提交 |
15 | 死亡医学(推断)证明 | 公安、人社、银行、保险、不动产、医保、公证等部门 | 证明死者身份和死亡事实,办理销户、丧葬费、退医疗保险、退保、遗产分割等 | 不属村居证明事项范围 | 1.在医院或救治途中死亡的,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具;2.在家或托老机构正常死亡的,由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具;3.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
16 | 水电气入户、过户证明 | 自来水、天然气、电力等服务机构 | 申请过户、入户 | 不需村居证明即可办理 | 凭身份证、不动产证等法定证照办理 |
17 | 常住户居民证明 | 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 | 接收社区矫正人员、监狱、看守所等地探视 | 不属村居证明事项范围 | 凭户籍信息证明 |
18 | 证明从来不饮酒 | 教育机构 | 聘用校车驾驶员 | 村居无法证明 | 不再提交 |
19 | 居住证明 | 教育、交管、保险等部门 | 小孩入学、学驾照、车辆年检等 | 户籍、居住证可以证明 | 凭户籍、居住证 |
20 | 电动车发票遗失证明 | 交管部门 | 办理电动车牌 | 村居无法证明 | 告知承诺制 |
21 | 道德品质证明 | 教育部门 | 教师资格证等 | 村居无法证明 | 不再提交 |
22 | 残疾证明 | 残联 | 残疾人认定 | 村居无法证明 | 凭伤残鉴定 |
23 | 户口薄、不动产证、结婚证、老年证等证件遗失证明 | 公安、民政、社保、银行、自然资源和规划、卫健等部门 | 补办户口薄、不动产证、结婚证、老年证等证件,买房、出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待遇等 | 可查找原始记录 | 部门主动查验 |
24 | 机动车辆非盗抢证明 | 公安交管部门 | 机动车的违法处罚、上牌等 | 村居无法证明 | 部门主动查验 |
25 | 住房凭证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住建部门 | 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报 | 村居无法证明 | 不再提交 |
26 | 异地就医证明 | 医保部门 | 医保报销 | 村居无法证明 | 部门间核查 |
27 | 转学证明 | 学校 | 办理转学手续 | 村居无法证明 | 网上提交申请 |
28 | 保单、存单上名字有误,需村(居)提供证明 | 保险、银行 | 用于保险理赔、办理存款取款销户等 | 村居无法证明 | 户口本有记载的,客户凭身份证、户口本办理;客户户口本未记载或户口、身份证无法证明是同一人的,由管辖派出所提供证明 |
29 | 出具公司不在社区的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用于对公司的调查 | 村居无法证明 | 部门主动核验 |